關於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第三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7條規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爲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租賃期內,房主一般無權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賃期滿,或租賃期內房主依法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採取強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應事先通知承租人,並給予必要的覓屋遷讓時間。承租人在得到通知後,須積極尋找房源,及時搬遷。雙方當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達成協議,出租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