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同時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二)對於開發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業主也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三)對於開發商交房時,出現問題,應看房屋質量的嚴重程度,若質量嚴重影響入住,業主完全有權力拒絕收房,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責任。若房屋質量問題不太嚴重,如牆面有裂縫或小面積脫落等,業主應收房,但開發商應在一定時間內修復,否則業主還可以拒絕收房。《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