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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的交接處理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06W

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後,就面臨與購房者交接的問題。由於建好的房屋往往與購房者原先預想的模樣有一定的差異,交接時就容易出現矛盾。有些購房者認爲,房屋雖然進行了驗收,但是存在面積差異、質量問題、裝修問題等,拒不進行交接。實際上,只要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提交了合同規定的證明檔案(住宅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提供的房屋就已符合交付條件,購房者就應當與開發商辦理交接手續。即使購房者拒絕辦理交接手續,該房屋之風險仍將於交房期限屆滿後轉由購房者自行承擔。

房屋質量的交接處理

因此,如果開發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交房所需證明檔案,則購房者有權拒絕接收;如果開發商能夠提供有關證明檔案,無論購房者是否認可該房屋,均應辦理交接手續,並可於交接手續辦理後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購房者應當注意,對交付的房屋存在疑問時,應透過有關機構、採取合法途徑進行解決,在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與開發商“硬碰硬”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甚至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瑕疵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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