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對於賣家的戶口遷移問題,如果合同中有相關約定,就按約定進行處理。如果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賣家賣的房非唯一性住房,或者是唯一性住房,但有親屬好友或單位願意接受其戶口的,可要求其或當地派出所協助將戶口遷走。最後,如果房主確實無法遷走合同的,新業主可以辦理戶口入住,原房主的戶口繼續留在房屋處並不影響新業主辦理戶口及正常使用。若是雙方就戶口遷出問題協商不成,那就可以至法院起訴,要求賣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意地是,買方是不能堅持要賣方遷移戶口的主張的,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因爲戶口遷移問題屬於行政管理問題,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法院也無權作出此類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