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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有哪些分類?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17W

一、房產糾紛有哪些分類?

房產糾紛有哪些分類?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諮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

二、房產糾紛訴訟時效有哪些?

(一)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爲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爲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四)透過行政複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爲十五日,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複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爲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複議之日起計算。

(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爲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爲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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