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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道路未建好可以成爲退房的理由嗎?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48W

小區道路未建好可以成爲退房的理由嗎?

在實踐中,購房者可能會遇到退房的情形。那麼,小區道路未建好可以成爲退房的理由嗎?在相關法律規定方面,購房者能夠要求退房的原因有哪些?在哪些情況下,開發商必須進行退房?小區道路未建好業主能否拒絕收房

案情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5月10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並約定如果被告遲延交付,則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交付了購房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領取房屋鑰匙,原告在房屋交接時發現商品房所在小區的道路尚未鋪好,電錶還未接裝到戶,且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均爲空白,便拒絕領取房屋鑰匙。其後,房產公司對相關設施進行了整改,並告知李某。李某遂於同年9月18日領取鑰匙並交納物業服務費。但當李某向房產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時被房產公司拒絕,李某遂訴至法院。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要求交付房產,其不按時交付房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雖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領取房產鑰匙,但被告所開發的房屋公建配套設施方面未能滿足使用條件,因此原告有權拒絕領取房屋,並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30721元。

評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驗收合格;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本案中,被告房產開發公司通知原告李某領取房屋鑰匙時,未依法提供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且房屋所在小區的基礎生活設施未能滿足使用條件,不符合商品房交付的條件,原告依法有權拒絕接收房屋。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雖然被告已於2010年6月通知原告收房,但被告的交付義務並未實際完成。直至2010年9月,被告才向原告交付符合條件的房屋,比合同約定的時間晚了3個月,理應向原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