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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可以

欄目: 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可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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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能否主動行駛識明權

1、可以主動行使釋明權。rn2、釋明權,既是法官的一項職權,同時更是一種義務。釋明權的設定宗旨,除了爲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外,更重要的是爲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儘可能地防止當事人由於自己沒有適當行使訴訟權利而導致其喪失該權利的情況發生。rn3、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rn①以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爲前提;rn②始終恪守中立立場;rn③以必要和適度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