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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債務糾紛審理期間債務人出售房屋債權人能否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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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債務糾紛審理期間債務人出售房屋債權人能否要回房屋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撤銷張某易李某林將北京市東城區A號房屋轉讓給鄭某鵬的行爲,將房屋恢復至張某易名下,費用由張某易李某林承擔;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律師代理費2萬元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0年5月,原告張某亮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張某易李某林違約,該案於2020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張某易李某林在與原告訴訟期間,於2020年6月8日將坐落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名下唯一住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其女兒李某傲的男友鄭某鵬2020年11月19日,東城法院判令張某易李某林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0萬元以及賠償經濟損失197.4萬元,共計247.4萬元。後原告發現,鄭某鵬2020年12月1日、4日、8日分三筆向被告張某易支付了200萬元購房款,且張某易2020年12月1日、4日、8日每收到鄭某鵬一筆購房款,均在當日以大額取現的方式迅速將購房款轉移,至原告申請執行之日,張某易名下已無分文財產。鄭某鵬張某易李某林女兒的男友,張某易系原告張某亮的胞妹,鄭某鵬張某易李某林張某亮合同糾紛處於訴訟中且已經敗訴的事實理應知曉,對債務人張某易李某林有逃避債務的惡意,低價處分一號房屋的行爲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這種行爲並非善意。

結合本案中張某易李某林鄭某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實際付款時間及付款後款項的支取事實等,原告認爲,張某易李某林鄭某鵬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惡意轉移涉案房屋,且在買賣事實是否真實發生方面高度存疑,張某易李某林實施了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爲,致使民事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亦無財產可執行,損害了原告作爲債權人的利益。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易李某林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二被告並非在案件訴訟期間出售房屋,而是在該案訴訟之前。該案原告於2020年5月25日立案,二被告出售房屋的時間是2020年4月,2020年6月已經完成了過戶;2.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大概是280萬至290萬,二被告出售房屋的價格是290萬,略高於市場價;3.鄭某鵬並非二被告女兒的男友,鄭某鵬李某林是朋友關係,也是二被告的債權人。涉案房屋本由二被告居住,後來有很多債權人上門索債,所以被告出售了涉案房屋,賣房款都償還了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被告鄭某鵬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並非李某傲的男友,對原告與張某易李某林的訴訟情況並不知情。2019年,張某易李某林向我方出具了借據,到期後未償還,雙方遂於2020年4月達成一致意見,將涉案房屋賣給鄭某鵬。被告是善意購房人,支付了相應對價並取得了該房屋,故原告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

 

法院查明

一、關於原告張某亮與被告張某易李某林之間的民事糾紛案件情況

2020年5月25日,張某亮合同糾紛爲由,將張某易李某林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李某林張某易張某亮支付違約金50萬元;2.李某林張某易賠償因違反《協議書》給張某亮造成的經濟損失8715468元;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林張某易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張某亮支付違約金50萬元;二、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林張某易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張某亮賠償經濟損失197.4萬元;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張某亮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李某林張某易其他反訴請求。判決作出後,張某易李某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3月11日,張某亮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關於被告李某林張某易向被告鄭某鵬轉讓涉案房屋的情況

2020年,被告鄭某鵬(甲方)與被告李某林張某易(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載明:乙方合法擁有北京市東城區A號房屋的所有權,現甲方擬購買上述房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就上述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交易總價爲290萬元。2.鑑於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幣90萬元本息尚未償還,雙方一致同意該90萬元欠款本息甲方有權從上述購房款中扣除,即甲方僅需支付乙方人民幣200萬元即可獲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乙方欠甲方的90萬元本金及利息亦視爲已經全部清償。3.乙方須於本協議簽署60天內將上述房屋所有權過戶至甲方名下,在上述房屋完成過戶登記且現存的所有戶口均從上述房屋處遷出後的15日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完畢剩餘200萬元購房款。本協議第2條所指的乙方所欠甲方的90萬元本息,與甲方於2018年10月16日借給乙方的85萬元借款以及相應利息無關,乙方同意以相關抵押財產作爲償還甲方於2018年10月16日借給乙方的85萬元本金以及相應利息的擔保,乙方將另行清償。

2020年6月8日,涉案房屋由張某易名下過戶至鄭某鵬名下。庭審中,被告稱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協議簽署60天內進行房屋過戶,由房屋過戶的時間可以反推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是4月份,涉案房屋過戶後,一段時間內仍遺留有張某易已故母親戶籍,故直到2020年12月鄭某鵬才向張某易支付了購房款。

2020年12月1日,被告鄭某鵬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張某易帳戶匯入80萬元,2020年12月4日,被告鄭某鵬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張某易帳戶匯入50萬元,2020年12月8日,被告鄭某鵬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張某易帳戶匯入70萬元。

2019年10月30日,鄭某鵬(甲方)與李某林張某易(乙方)簽訂《借據》,載明:乙方於2016年起陸續向甲方借款多次,甲方均已現金借款的方式多次借款給乙方,因期間各種借據太多太繁雜,現根據所有欠條累加總金額統一寫下借據,並約定償還時間。從2016年起至2019年,三年期間乙方多次向甲方借款合計金額爲人民幣90萬元,約定還款日爲2019年12月31日爲最後還款期限。期間借款利息爲24%,若超過最後還款期限未還清,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以名下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汽車、股票、現金、銀行存款等所有方式來償還所欠債務。庭審中,被告鄭某鵬稱《借據》原件已銷燬,只能提供複印件,原告認爲被告未提交《借據》原件,故不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

庭審中,法庭詢問三被告之間的90萬元借款是如何產生的,三被告稱李某林鄭某鵬系朋友關係,自2016年起,李某林身患疾病,需要經常吃保健品,購買保健品的錢一直由鄭某鵬用現金墊付,期間二人一起出遊也是由鄭某鵬用現金墊付。後李某林生意失敗,鄭某鵬不斷要求還款,雙方於2019年10月簽署了上述《借據》。

庭審中,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爲350萬元左右,三被告主張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爲280萬元至290萬元。

三、三被告之間的關係情況

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鄭某鵬與被告張某易李某林女兒李某傲系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稱李某林鄭某鵬二人是朋友關係,鄭某鵬李某林張某易女兒李某傲並非男女朋友關係。

另查一,原告爲本案支出律師費2萬元。

另查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亮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系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債權人撤銷權的意義在於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債務人有償轉讓其財產時,債權人撤銷權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二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三是債務人轉讓其財產的行爲減損了其責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本案中,經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確認,張某亮張某易李某林享有合法債權。該債權未獲清償,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張某易李某林是否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的行爲。首先,根據在案證據,張某亮2020年5月25日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林張某易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張某易2020年6月8日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鄭某鵬名下,在該案的庭審中,李某林張某易陳述了轉讓涉案房屋的原因及過程,對於涉案房屋已轉讓的事實並未隱瞞;

其次,張某亮主張在涉案房屋轉讓時,鄭某鵬張某易李某林女兒李某傲的未婚男友,但三被告對此明確予以否認;再次,法律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本案中,根據三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借條、轉賬記錄等,張某易李某林290萬元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鄭某鵬,其中200萬元房款鄭某鵬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張某易帳戶,90萬元抵銷鄭某鵬李某林張某易之間已到期的債務,鄭某鵬已完成了支付房屋轉讓對價的合同義務。

庭審中,原告主張涉案房屋轉讓時的市場價格爲350萬元左右,因此,張某易李某林290萬元出售涉案房屋不構成法律規定的明顯不合理低價;最後,關於200萬元房款,被告鄭某鵬已就其來源提供了相應證據,對於90萬元借款產生的原因,三被告作出了相應解釋,三被告對於房屋過戶時間早於房款支付的時間亦作出了合理解釋。綜上,張某易李某林轉讓涉案房屋不屬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張某亮要求撤銷該房屋轉讓行爲依據不足,對於其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