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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意義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5.88K

接待諮詢的時候很多嫌疑人家屬總是會迫切又充滿期待的問我,“委託您是不是他就能出來了?”或者“請您來辦理這個案子他多久能出來?”每聽到這類問題的時候總是很無奈,家人身陷囹圄時家屬的焦急、悲傷讓人動容,但家屬問這樣的問題顯然是不瞭解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意義。甚至有家屬認爲律師來了,嫌疑人就應該無罪釋放了。對此,我的回答都比較統一,“他能什麼時候出來,不取決於律師,而取決於他到底在該案中做了什麼。”而聽到這樣回答,家屬往往就比較失望。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意義

家屬不理解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意義是很正常的,實際上很多律師都未必能說的清楚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意義是什麼。許多家屬乃至社會的普遍認爲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就是要讓嫌疑人無罪釋放的,許多律師也把無罪辯護的成功作爲執業生涯中最值得驕傲的成就。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刑事追訴的嫌疑人實際上都不同程度的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真正被冤枉不能說沒有,但相比較刑事案件總量來看是非常少的。每年全國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最後被判無罪的被告人非常少。因此如果把無罪辯護作爲律師在辯護中的意義所在,那顯然絕大部分律師的刑事辯護都是不成功的。那麼律師進行刑事辯護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呢?

想起來去年辦理的一起開設賭場案,在會見時嫌疑人非常激動和憤怒,跟我說在看守所被提訊的警察欺負了,認爲自己雖然往賭場裏面投入了資金,但是並不是賭場的負責人,但是在起訴意見書上卻把他列爲第一被告,並且在起訴意見書中特別強調了他的作用。嫌疑人對此非常氣憤,並揚言道,“要是這次把老子判的重,老子出去後非弄死那個(警察)”,我趕忙勸說他不可有這樣的衝動,並告訴他放心,我將認真閱卷,積極同辦案機關溝通。透過閱卷,我發現嫌疑人在這起案件中確實作用不大,雖然投入了資金,但是該賭場負責人並不是他,在他投入資金之前賭場已經持續存在,而且他投入的資金也不大。因此,我寫了一份辯護意見並找承辦檢察官積極溝通。後來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把他改爲第三被告,並且對他在案件中起的作用進行了客觀陳述。庭審結束後,我去看守所會見,他見到我就咧着嘴笑,說這樣我是服氣的。我問他可能會判6個月左右,還上訴嗎?他搖頭說,“這個判決我服氣,我不上訴。”那一刻對我的觸動很大,我覺得很多犯了罪的人,都不是大奸大惡的人,而是一不小心走了彎路。他們對自己的錯誤,是願意承擔相應處罰的,刑事訴訟中如果能夠給予他們足夠的重視和尊重,保障他們的權益,我想無論對於他個人認罪、悔罪,還是化解社會矛盾來看,都是意義重大的。而律師如果能夠幫助嫌疑人,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讓他感受到公平正義,正確認清錯誤,這其實就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意義所在。

目前社會公衆似乎還沒有形成一個理性的認識,仍然認爲律師收了錢就應該把人給無罪撈出來,這實際上是一種不成熟的辯護文化。律師做刑事辯護時,只要盡職盡責,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他覺得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就已經是成功的,委託律師進行刑事辯護的意義也就達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