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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離婚時簽訂關於房產協議一方主張簽訂時精神不好可以撤銷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9.15K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爲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離婚律師——離婚時簽訂關於房產協議一方主張簽訂時精神不好可以撤銷嗎

原告訴稱

趙某霞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周某貴、周某仁對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有權佔有使用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1.與周某仁簽訂2018年8月30日的協議書,不是趙某霞的真實意思表示。2.協議條款有先後履行順序,在前條約定未履行的情況下強行履行在後的居住權條款,顯失公平。3.如果第三條單獨成立,也應視爲趙某霞將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贈與周某貴、周某仁,是幫扶行爲,現趙某霞不同意贈與,因自身困難無法進行幫扶,也沒有幫扶義務,且周某貴、周某仁名下有多套房屋收租獲利,不屬於需要幫扶的對象。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告辯稱

周某貴、周某仁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趙某霞的上訴請求。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2018年8月30日的協議書與2010年6月30日的協議書是一個整體。

 

法院查明

周某貴、周某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周某貴、周某仁對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有權佔有使用;2.判令趙某霞支付周某貴、周某仁租房租金159100元;3.判令趙某霞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某貴系周某仁之父。周某仁與趙某霞原系夫妻。2009年12月15日,周某仁與趙某霞簽訂離婚協議書,在財產處理部分有如下約定:“雙方婚後所購房產一處位於北京大興區一號歸女方所有。”此份離婚協議書蓋有字樣爲“本件與存檔原件覈對無異。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印章。2018年8月30日,周某仁與趙某霞簽訂協議書,約定:1.雙方經協商確定一號房屋的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

如果周某仁之子周某豪孝順,周某仁將在身故之後,該房由周某豪繼承。2.周某仁收到趙某霞(截至目前的確定金額爲)人民幣壹佰柒拾萬元整,在興濤產權證標明產權人爲周某仁和趙某霞兩人之後,周某仁將該款項返還給趙某霞。3.二號房屋由周某仁與其父親居住,在未徵得居住人同意的情況下,趙某霞不得進入該處房屋。4.如果房屋需要裝修,由實際居住人負責。

周某仁提交2010年6月30日的協議書,該協議甲方爲周某仁,乙方爲趙某霞,其上載明:“經雙方協商,就雙方2009年離婚時的口頭約定達成協議如下:1.趙某霞將其名下位於北京大興區一號的住房免費提供給周某仁的父母居住,直至周某仁父母身故爲止……”該協議落款處有“趙某霞”字樣的手寫簽名。趙某霞對該協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稱落款處的簽字並非本人所籤。

周某貴、周某仁提交短信記錄、通話記錄、錄像資料、房門照片,證明趙某霞因個人原因,需要償還銀行貸款而違反協議約定,不允許其繼續在一號房屋居住,由趙某霞自行居住並且委託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周某仁在被趙某霞趕出一號房屋且趙某霞更換房屋鎖具後報警,並告知中介公司不要出售一號房屋。趙某霞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

周某貴、周某仁提交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微信轉賬記錄、收據,證明周某貴、周某仁被趙某霞趕出一號房屋後,租房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趙某霞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稱周某貴和周某仁有自己的住所,有自己名下的房屋,無需租房居住,即使租房,也應由其二人自行承擔租房費用。周某仁認可其有其他房屋,但主張該套房屋需要出租支付孩子撫養費,故其無處居住,只能租賃房屋。

趙某霞提交銀行收付款通知書、交通銀行還本付息計劃表,證明2016年9月12日,趙某霞借給周某仁170萬元,由於周某仁未償還借款,導致趙某霞無法按期償還銀行貸款,不得不將居住房屋出租,用租金償還貸款,趙某霞則回到一號房屋居住。周某貴、周某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爲與本案無關。

周某貴、周某仁、趙某霞均認可一號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爲趙某霞,周某貴、周某仁未在該房屋內居住。趙某霞認可該房屋現由其與其子居住使用。

一審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趙某霞對周某貴、周某仁提交的2010年6月30日的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對於2018年8月30日周某仁與趙某霞簽訂的協議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2018年8月30日的協議明確約定:“二號房屋由周某仁與其父親居住”,依據上述約定,周某貴、周某仁對一號房屋有權佔有使用。對周某貴、周某仁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趙某霞主張該協議第1條、第2條是履行第3條約定的前提條件,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此項主張成立,故法院不予採信。

周某貴、周某仁除一號房屋之外,另有其他住房,其主張租賃房屋產生的租金系無法在一號房屋居住造成的損失,並要求趙某霞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周某貴、周某仁對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二、駁回周某貴、周某仁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趙某霞主張簽訂2018年8月30日的協議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簽訂該協議時其處於非正常狀態,故法院不予採信。趙某霞主張2018年8月30日協議中第1、2條是履行第3條的前提條件,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且周某貴、周某仁不予認可,故法院亦不予採信。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趙某霞與周某仁於2018年8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二號房屋由周某仁與其父親居住”,故周某貴、周某仁請求法院確認其二人對一號房屋有權佔有使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援。現一號房屋由趙某霞與其子居住使用,在周某貴、周某仁行使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權時,雙方應互相尊重,如產生矛盾應和平解決。綜上所述,趙某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