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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工傷 |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受傷的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47W

【案情簡介】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工傷

孫某1971年出生,農業戶口,未辦理過退休,未領過退休金。孫某於2013年入職某小學,擔任生活老師,工作性質爲夜班。2022年1月10日8時37分,孫某下班回家途中與唐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唐某全責,孫某無責。2022年10月8日,孫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2022年12月8日,人社局認定孫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某小學對被訴認定工傷決定不服,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2.判令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調查與處理】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孫某爲務工農民,在事發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後均在某小學工作,根據孫某事故當日行車路線、事故發生時間、某小學寒假放假通知等證據,能夠認定孫某系在工作時間內的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認定事實正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某小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孫某爲務工農民,在事發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後均在某小學工作,且系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孫某所受事故傷害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系在工作時間內的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故,人社局認定孫某屬於工傷認定範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作出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

【典型意義】

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然離世對職工家庭經濟、情感等方面都會造成巨大打擊。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我國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和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本案適用上述應當認定工傷的條款,並明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也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較好的維護了勞動者權益,起到以案釋法的示範效應。

來源:平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