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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罪及量刑的規定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13W

     聚衆淫亂罪及量刑的規定

聚衆淫亂罪及量刑的規定

     聚衆淫亂罪,是指聚集衆人進行集 體淫亂活動的行爲。聚衆,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爲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爲,如聚衆從事手淫、口交、雞姦等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984年11月2日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聚衆進行淫亂”解釋爲“聚衆奸宿”,即聚衆羣奸羣宿。所以,聚衆淫亂,應指糾集三人以上羣奸羣宿。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淫亂行爲不僅包括自然性交行爲,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爲,如聚衆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爲”。但從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看,並非參加淫亂活動的任何人都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衆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雖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參加聚衆淫亂的人,才構成本罪。其他偶爾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聚衆進行淫亂”解釋爲“聚衆奸宿”,即聚衆羣奸羣宿。所以,聚衆淫亂,應指糾集三人以上羣奸羣宿。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淫亂行爲不僅包括自然性交行爲,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爲,如聚衆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爲”。但從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看,並非參加淫亂活動的任何人都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衆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雖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參加聚衆淫亂的人,才構成本罪。其他偶爾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例顯示參與3-4次的積極參與者,量刑7-9個月,並可以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