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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舉證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15W

核心內容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舉證

陸某以個人名義向羅某借款共計16萬元,在羅某多次催其還錢,卻每次都是空手而歸。爲此羅某將陸某及陸某妻子許某訴至人民法院,案件爭論的焦點是陸某向羅某借的錢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陸某的個人債務?

案情

陸某(男)與許某(女)系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陸某以個人名義向第三人羅某借款共計16萬元(一個月內分兩次借),借條均注目因資金週轉困難而借款。借款到期後,羅某多次催要無果,於是將陸某與許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審理期間,原告羅某稱該筆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陸某承認借款屬實,但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繫個人所用,被告許某辯稱,該筆借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陸某的個人債務,應當由陸某個人償還。但陸某和許某隻有口頭答辯,無其他證據證實該債務是陸某個人債務。最後法院判決:陸某和許某夫妻連帶償還羅某16萬元。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筆者作爲主審法官的確也發現了該案的多個疑點:首先,該筆借款有16萬元,數額巨大,作爲妻子的許某卻未在借條上簽字也不知情;其次,未發現陸某在當月有投資及其他需要用如此大筆錢的地方;再次,該16萬元借款一次借8萬、一次6萬,兩筆借款的時間僅相隔一個星期。但這些疑點苦於無相應的證據佐證,羅某在該案中出具了陸某寫的借條,且該筆借款系陸某與許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因此,即使該案疑點重重,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最終判決由陸某與許某夫妻共同償還該筆借款。

爭議

筆者作了一個初期的調研,在審判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在處理上述案件大致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除非存在兩種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只有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才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案例中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應當認定爲陸某的個人債務;第三種意見也同樣認爲只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債務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應當由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該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利後果,許某無法證明該筆債務系陸某個人用於賭博,因此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評析

由上述三種不同處理意見可以看出,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認識,是導致意見分歧的根本原因。同時,不同的處理意見直接對應着三個訴訟主體之間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和合理的不同後果。筆者認爲,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今後的司法解釋中應考慮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非舉債方利益同時兼顧,對等保護;同時,根據市場經濟的安全原則,我們還應當適時保護善意無過錯的債權人。要達到各方利益保護的均衡,關鍵就是要做到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下面筆者結合近段時間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調研提出一些對處理此類案件的微建:

一、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1、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有,該債務均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後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爲其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1、如果債務人配偶參與了舉債行爲,則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由舉債人配偶就與債務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關於個人債務的約定承擔舉證責任;2、如果債務人配沒有參與舉債行爲(審判實踐中大多爲此種情況),則不僅僅要考慮《解釋》第24條的規定,還應考察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以及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類舉證責任應債務人及債權人共同承擔,免除債務人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3、如果舉債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舉債人配偶有否認舉債合意或者用於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啓動調查程序,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儘可能地還原借款時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三、效仿金融機構的做法,建立債權人的風險預警機制

筆者前段時間透過到四大國有金融機構座談,金融機構對放貸預防風險的機制值得我們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借鑑。透過調研發現,所有金融機構除了農業銀行的“三農”貸款外,其他種類的貸款如涉及已婚客戶,它們都要求夫妻雙方在貸款合同上面簽字,以確認該筆貸款是否夫妻雙方合意或者用於家庭生產生活。因此筆者認爲:鑑於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不完善,可以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中設定一條債權人風險預警義務,讓債權人在借款時即對債權的實現盡到自我警醒義務。1。在比較大筆的借款時,像我們的金融機一樣,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如果舉債人配偶否認該筆借款是夫妻合意舉債,此時,可以要求舉債人在借款憑條上注目此借款爲個人借款;2。債權也可以在夫妻一方借款後,透過書目面形式告知舉債人配偶,如該配偶在收到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沒有提出異議,則可在今後審理案件時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