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法院審理撫養費糾紛裁判規則8條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15W

法院審理撫養費糾紛裁判規則8條

法院審理撫養費糾紛裁判規則8條

導讀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我國《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儘可能預防和減少因夫妻關係變更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影響。本文蒐集近幾年撫養費糾紛的案例裁判規則8條,爲讀者提供參考。

1.以增加撫養費爲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須舉證證明有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李某訴李紅軍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重點審查何爲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前提條件,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所列3種情形加以判斷。對於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協議離婚,並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已經在協議中加以明確,子女短期內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發生重大變化,不增加撫養費將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均應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應輕易變更。

案號:(2014)沈中少民終字第00144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離婚協議中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約定,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周某訴周治明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基於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不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方每月另行支付撫養費。

案號:(2016)渝01民終8169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4月27日第6版

3.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判其在婚內支付子女撫養費——吳女士訴楊先生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患病,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不履行撫養義務,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審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區(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12月29日第3版

4.父母對已經年滿十八週歲,身體、智力狀況正常,且完全具備勞動能力的子女,不承擔法定撫養義務——小劉訴劉先生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滿18週歲的在校大專生,身體、智力狀況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標準,父母不再承擔法定撫養義務,其向父母主張繼續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6月8日第3版

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的撫養費——謝女士訴吳老漢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義務負擔起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2015年10月22日

6.支付撫養費一方無固定經濟收入的,可以適當減少撫養費數額——張某訴兩兒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無固定經濟收入,對其降低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審理法院: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2015年6月2日

7.原定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滿足基本生活所需時,應當適當增加撫養費——楊某訴王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夫妻關係發生變更,雙方依然對其子女有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當向子女支付撫養費。當物價上漲,原定撫養費數額已不足以滿足基本生活所需時,應根據實際需要,結合雙方收入狀況和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增加撫養費數額。

審理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湖北法院網 2015年11月27日

8.家庭負擔重不能成爲妨礙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教育費原定數額的合理請求——王某甲訴王某乙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之間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撫養一方以家庭負擔重爲理由拒絕增加子女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