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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4W
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
一、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