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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退休工資的一半可以執行嗎? | 老公欠款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49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因王某3與王某2系夫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故王某3名下的養老金帳戶內存款及利息應屬於王某3與王某2的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現王某1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要求確認對王某3的退休工資即養老保險金享有50%的份額,具有法律依據。【訴訟請求】王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王某2對王某3的退休工資享有50%的份額;2.確認王某2對王某3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款項享有50%的份額。【一審查明】
王某3與王某2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2014年,王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王某2民間借貸糾紛,法院於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東民(商)初字第100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2償還王某1借款2003427元並支付逾期利息。該判決已生效王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王某3民間借貸糾紛,要求王某3對王某22003427元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11038號民事判決書,認爲王某2向王某1所負債務未用於王某2與王某3的夫妻共同生活,王某3無需承擔還款責任,故判決駁回了王某1要求王某3對王某2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就相關主張,王某3提交其名下賬號爲X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摺複印件、病歷及醫療費發票。王某1認可存摺複印件的真實性,認爲該部分收入屬於王某3、王某2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的份額應屬於王某2;對病歷及醫療費發票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另,王某1表示無法向法院提交王某3的退休金帳戶線索。經法院查詢,王某3名下無公積金帳戶。【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王某3名下賬號爲X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系王某3與王某2的夫妻共同財產,現王某1要求確認王某3與王某2各自享有的份額,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因王某3名下無公積金帳戶,故法院對王某1要求確認王某2對王某3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款項享有50%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於2022年6月6日判決:一、王某3名下賬號爲XXX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內存款及利息由王某3與王某2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額;二、駁回王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訴意見】
王某3、王某2上訴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王某3、王某2與王某1曾因民間借貸糾紛,經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作出(2016)京0101民初11038民事判決書,認定王某2與王某1之間的債務屬於王某2的個人債務,王某3不承擔連帶責任。雖然王某3和王某2系婚姻關係,但王某2的個人債務應當由王某2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如果將王某3的一半收入認定爲王某2的個人財產,則會造成二人生活嚴重困難,與上述生效判決相悖。王某3沒有退休金,也沒有公積金,每月僅有基本養老保險金3286.35元,且王某3每月需支出房租6300元,水電煤氣交通費每月600元,因患冠心病、糖尿病等每月吃藥需500元,還有王某3和王某2的飯費、生活雜費等。一審法院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償還王某2的個人債務,與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1038民事判決書明顯相悖,且考慮王某3因身體疾病需要支出醫療費等,二人生活負擔較重,如將王某3養老保險給王某2一半,將無法負擔二人之後的生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王某1答辯稱,不同意對方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根據之前的生效判決,王某3分走60多萬,足以支付王某3看病的費用。【二審判決】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經查,一審法院作出的(2014)東民(商)初字第10039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后王某1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王某3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2017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170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對東城法院2015東執字第5942號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第三項發還債權人王某1 518141.34元中的259070.67元不得執行。該判決現已生效2021年王某3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依法確認發還債權人王某1的款項757258.36元中的一半378629.18元屬於王某3所有,一審法院作出(2021)京0101民初219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東城區人民法院2015東執字第5942號之一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中的第三項發還債權人王某1 757258.36元中的378629.18元屬於王某3所有;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5東執字第5942號之一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中的第三項發還債權人王某1 757258.36元中的378629.18元不得執行,該判決現已生效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上述兩筆款項尚未發還王某3。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無異。本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王某3和王某2對王某3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利息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額是否恰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根據生效判決,王某1作爲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本案析產訴訟符合法規規定因王某3與王某2系夫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故王某3名下的養老金帳戶內存款及利息應屬於王某3與王某2的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現王某1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要求確認對王某3的退休工資即養老保險金享有50%的份額,具有法律依據。王某3上訴主張王某2現已退休,收入減少;王某3身體患病需要治療等情形,要求享有70%的份額。本院認爲,根據已生效的判決,王某3尚有60多萬的執行款等待發還,且王某3在之前的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中也系按50%的份額主張相關權利,另王某2系被執行人,其上訴同意王某3主張的分配份額,有規避執行的目的,故本院對王某3、王某2的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援,一審法院判決所確認的王某3和王某2對王某3名下的銀行存款及利息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額恰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王某3、王某2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號:(2022)京02民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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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款,老婆退休工資的一半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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