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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3.05W

    生活中,常常會遇到當事人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情況,比如遭遇情侶分手、交通事故、個人資訊被侵害等等。那麼是不是認爲自己的精神受到損害都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並不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失費”,在法律上的說法是“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五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的。

    當滿足上述條件時,並非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都能得到支援。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注意避免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爲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在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被侵權人在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可一併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會根據具體的侵權情節、損害結果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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