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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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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本條是關於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的規定。  本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給保險人,保險人對於投保人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害或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支付一定金額的合同。因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險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爭議。保險標的物,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指向的對象,如財產、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