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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後再離婚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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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後再離婚房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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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否分割未過戶房產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能以已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爲準。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應在離婚訴訟之前的繼承關係中分得遺產的問題,則由於該問題不屬於離婚訴訟的標的範圍,故不可能在離婚訴訟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來解決。

如果離婚訴訟已經開始,則需要離婚訴訟中的一方在離婚訴訟審結之前,另行提起一個繼承之訴。此種情況下,由於離婚訴訟必須以該繼承遺產之訴的審理結果爲依據,故法院會裁定中止離婚訴訟。當然,根據具體案情,如果法院認爲沒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訴訟,也會就財產分割以外的、事實已經清楚的離婚訴訟請求部分先行判決,這樣做也是比較適宜的。

尚未實際繼承的房產是不能直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此時的房產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即財產繼承的法律關係和財產夫妻共有的法律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必須透過房產的兩次分割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