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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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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證券交易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 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 屬於行爲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單獨對賣方收取的,A股基本稅率爲0.1%且單向徵收,基金和債券不徵收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額徵收的一種稅。我國稅法規定,對證券市場上買賣、繼承、贈與所確立的股權轉讓依據,按確立時實際市場價格計算的金額徵收印花稅。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徵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爲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股票交易印花稅以發行股票的有限公司爲納稅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險公司和有限銀行公司。股票印花稅以股票的票面價值爲計稅依據。由於股票可以溢價發行,因而還規定,如果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高於其票面價值,則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稅。爲方便計算,增加透明度,採取比例稅率,一般稅負都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