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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怎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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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怎樣的待遇
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怎樣的待遇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合同終止日期,這並不等於合同就不可以解除或者終止。
如果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或者出現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可以解除或者終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