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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關係中自由協商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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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關係中自由協商怎麼界定
涉外勞動關係中自由協商怎麼界定
1、用人單位與外國就業者應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各自勞動權利義務。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到就業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因此不能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賦予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的就業者行使任意解除權。
2、在普通的勞動關係中,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這是與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但在涉外勞動關係中,外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更大的平等性,因此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涉外勞動關係更突出意思自治的靈活性,即除了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四項內容須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其餘方面,給予雙方更大的自由協商空間。但這種自由協商並非沒有邊界。考量單位與外籍勞動者之間在法律之外約定的條款是否有效時還應考慮意思自治的邊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