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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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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員工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1、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確立職工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制度的基礎,但因其較爲原則與模糊,實踐中還欠可操作性。基於此,勞動部於1995年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進一步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這一明細規定明確闡述了勞動者在違法解除合同後要對單位爲其支付的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等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以實際損失作爲前提。
違約金有廣義約定違約金和狹義約定違約金之分,前者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只要違反勞動合同就都可以適用違約金的制度。後者指對勞動者違約行爲設定違約金的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商業祕密約定的制度。服務期的違約責任可見於地方的一些規定中。
2、服務期是當今用人單位重要的留人手段。服務期不等同於合同期,需要由單位用專向投資和專業技術培訓爲對價才能與員工約定,如果員工違反約定的服務期,則需要對單位的投入進行賠償。
3、服務期對於員工方而言並不是純利益,而是利益與約束並存。如果員工沒有在長久工作的打算,建議不要與單位約定服務期,不然若員工提前辭職則可能引發高額的賠償糾紛。
4、從單位的角度而言,由於《勞動合同法》將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況僅限定在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對於許多習慣了以住房補貼、商業保險以及假期津貼等作爲留人手段的用人單位尤其需要注意,因爲即使提供了上述福利,單位依然無權與員工約定服務期,更不可能在員工辭職時直接要求其賠償。
5、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