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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怎麼去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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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怎麼去解決爭議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怎麼去解決爭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怎麼去解決爭議
如果約定管轄法院存在衝突的。如果主合同與從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的約定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如果是主合同與從合同中,部分合同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而其餘合同卻約定由法院進行訴訟。
若對於經公證的合同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先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然後依據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未經公證的合同,則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主合同與從合同中,部分合同約定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餘合同則約定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此種情況應分別按照主合同與從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進行訴訟或仲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