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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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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四個條件是什麼

1、一是行爲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爲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爲。《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過錯行爲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2、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爲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三是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爲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4、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爲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規定,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爲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爲,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爲,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