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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要支付經濟賠償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W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要支付經濟賠償嗎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要支付經濟賠償嗎
1、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2、《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