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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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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麼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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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登記結婚需要帶什麼


一、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年滿22週歲,女性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領證所需材料:
1、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複印件(複印最好到民政局複印,因爲是有格式要求的)
2、3張大2寸免冠合照(可拍好帶去,要紅色背景的哦;也可以到民政局即拍即取)
3、少許現金。(結婚證工本費、證件複印、拍照等費用需要自理。)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提交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認可的、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書》;結婚登記前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但根據法律規定,婚檢是要處於自願的,不強制的。所以即使不參加婚檢也是可以順利拿到結婚證的。
3、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