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新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這是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