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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迴避制度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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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迴避制度的範圍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爲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爲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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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的適用範圍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整定人和期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