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
行爲認爲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啓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爲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