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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審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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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審判依據
侵犯名譽權的審判依據
1、名譽侵權通常很難直接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但會對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響。

在人云亦云,網絡傳播速度極快的年代,誹謗造成的影響無法預計。

2、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透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

3、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爲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4、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一般不會有財產利益,但名譽權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損失。

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2、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並且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