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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能要求分割財產嗎? | 雙方不再擁有任何共同財產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5W

離婚協議約定:雙方不再擁有任何共同財產,離婚後還能要求分割財產嗎?

雙方不再擁有任何共同財產,離婚後還能要求分割財產嗎?

今天杭州離婚李曉娟律師講一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一方可以請求分割。

那麼,如果離婚時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對共同財產進行了確認和分配,雙方確認該離婚協議簽署之日不存在任何共同財產。然後一方在離婚後又對離婚前已經知道存在的房產要求分割,法院是否會支援,涉案房產是否屬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杭州財產分割律師認爲: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那麼,對於本問題的重點爲,涉案財產是否屬於未分割的財產,具體而言即涉案財產是否屬於離婚協議中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是否爲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要求再次分割之情形。

雙方在離婚時已就共同知曉的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雖然《離婚協議》中並未全部列明雙方知曉的所有財產,但在協議文末約定該兜底條款應視爲對雙方已知曉的財產進行了全部處理。因此,涉案財產是否屬於漏分財產以及是否存在另一方隱藏財產等侵害行爲,應審查當事人對涉案財產在離婚時是否知曉。

結合《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約定的兜底條款,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認爲,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對財產均已明確知曉,在離婚後又對該部分財產請求分割的,涉案財產不屬於漏分財產且不存在另一方隱藏財產等侵害行爲,法院不會支援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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