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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喪偶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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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喪偶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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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喪偶後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喪偶後還是按照共有財產和遺產法律的有關規定來辦理的。



    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一半夫妻財產分離,剩餘一半屬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妻子、丈夫父母、子女繼承,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



    遺產債務的淸償原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國採取概括繼承製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一併由繼承人李受。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也應當負責償還。



    遺產債務的淸償方式。對於遺產債務的淸償方式,我國《繼承法》未作出明文規定,但根 據最髙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當先淸償遺產債務後分割遺產,有特殊情況也可在分割遺產後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



    先淸償憤務後分割遺產。先淸償遺產債務後分割的方式,是指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的所有憤務進行清算,並將相當於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後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割剩餘的遺產



    如再婚,再婚丈夫對上述財產無法定權利,是否有使用權看你本人是否同意其使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