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效力適用範圍
《仲裁法》的效力範圍如下:
1.對人的效力範圍:凡在
我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活動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我國《仲裁法》。
2.對事的效力範圍: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是可進行仲裁的事項。
3.對時間效力範圍:從1995年9月1日起至終止實施之日止。
4.對空間的效力範圍:《仲裁法》只在我國內定地區發生效力,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不適用。
【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