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具體來說,婚前協議對夫妻雙方而言具有合同約束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婚前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