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