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公告期限爲多長時間
徵地公告期限爲45天。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
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國務院關於深化
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爲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
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