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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62W
教師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
一個教師聘用合同解除以後有賠償嗎?
下面是教師聘用合同解除以後有賠償嗎的回答: 這份國務院規章中雖然未列出“學校沒有理由的單方解聘行爲”,但法律有一個基本原則“舉重以明輕”,在規章中“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或者聘期考覈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覈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爲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受聘人員與所在聘用單位的聘用關係解除後,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 其中第(一)項,“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你的情況就是單位提出解除,你不同意。 你可以要求:1,單位繼續履行合同;2,你也可以同意,按本規章的第(一)項,然後按規章的補償方案請求補償。“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爲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