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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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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是什麼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標準是什麼
1、失業金全稱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爲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申領失業保險進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纔可以。
2、相關法規: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