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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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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的賠償範圍
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的賠償範圍
看具體損失。爲了順利完成債權登記和債務清償,避免和減少償債糾紛,清算組應當通知各債權人儘快申報債權。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