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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應在多長時間內通知債權人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5.66K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在多長時間內通知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