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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跨區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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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跨區域管轄
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爲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爲確有必要,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爲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應當報請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