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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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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是否合理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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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拆遷補償是否合理

1、是否降低了現有的生活水平

無論是徵地還是拆遷,在基本要求上,確保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徵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由此可見
,國家在立法精神層面充分考慮百姓的利益,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

 2、是否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

先補償後拆遷是指政府爲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透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拆遷。

《徵收補償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並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於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徵收補償條例》明確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

 3、是否參照周邊的市場價進行補償

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