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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購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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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購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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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購房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活動中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爲。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買賣合同無效。無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滿十歲的兒童、精神病人;

(二) 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爲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爲能力人自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制行爲能力人主要指年滿十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後果的人;

(三)一方欺詐另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裏的事實真相應指有關房屋權屬等資訊,而不是有關房屋情況的所有資訊;

(四)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五)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買賣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六)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七)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出售人應當對所出售的房屋擁有絕對的、無任何瑕疵的所有權,因爲產權發生爭議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出售人並不一定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八) 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其他共有人財產權利的房屋買賣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應當經過所有共有人簽字一致同意,否則買賣合同無效。現實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稱會記載於房屋所有權證上,讓所有的共有權人簽字好辦。但是對於那些並未在所有權證上記載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隱名共有房屋怎麼辦,買房人可以透過由賣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承諾無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護自己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