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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錯鑑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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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錯鑑追究制度
司法鑑定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我國司法鑑定制度中一項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鑑定人的義務,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鑑定人迴避的權利。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司法鑑定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擔任過本案的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的;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或委託人、當事人涉及利害關係人認爲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提出申請的,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機關內設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依法請求迴避或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迴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機關決定。在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與迴避制度有關。有的認爲,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是“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屬於違法辦案;有的堅持認爲,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是依法設立鑑定機構,鑑定人依法實施鑑定職能,屬於依法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