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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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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違約條款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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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借款協議違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呀?

 貸款人的違約行爲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緊密相聯。貸款人的權利義務是指借貸合同中的貸款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足額、按期提供借款。這裏包括借款數量、支付期限兩項要求。關於數量要求,貸款人不得預先扣除違約金、利息或者保證金等。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利息是以本金數額爲基數,乘以借款利率來計算並收取的。如果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則等於允許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對於借款人來說,則等於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爲體現公平原則,貸款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以實際借款爲基數計算利息。應當注意:貸款人預先扣除利息,等於沒有按約定的數額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條規定,要求追究貸款人未提供足額借款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借款協議違約條款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