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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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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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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由於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繫公證處做遺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