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答辯人:
A市電冰箱廠。
地址:
A市B區C大街28號,電話:
56542。
法定代表人:
劉,A市電冰箱廠廠長。
因原告宋訴被告A市電冰箱廠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1995年購買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1臺,2007年引起火災。
被答辯人在提起產品質量賠償訴訟中隱瞞諸多重大事實,答辯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1.被答辯人購買的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已超過最長產品質量保證期。
答辯人在其生產的電冰箱銘牌上明確標明該冰箱的最長使用壽命爲10年。
被答辯人1995年10月1日購買此臺冰箱,到2007年11月1日發生火災已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