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三)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