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政府公佈的收入標準;
3、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過房產;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過購買安居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